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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