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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