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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