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