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其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