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23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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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 第二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其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组农村... 第三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发展实际,建立完善财政引导、多元投入的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加大对农村... 第五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实行事务分离、分账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 第六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 第七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八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八条 下列资产依据法律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二)成员集... 第九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九条 自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在乡镇、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 第十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记载成员的姓名、份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登记为农村经济联合社,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登记为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 第十三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 第十四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经济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向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章程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第十六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者理事会... 第十七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经济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 第十八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经济合作社财务; (二)监督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 第二十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产权公开交易的规定。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的,鼓励在农村集体...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应当向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财务核算、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和...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其成员公示下列信息: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二)农村集体经...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亏...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因其他事由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应...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因农村集体资产权利人名称变更、资产确权和变更等情形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开展审... 第三十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了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并予以解释;...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农村...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派员或者委...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发出风险预...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利害关系人对成员资格、份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实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 第四十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其他...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