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开展审计。
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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