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因农村集体资产权利人名称变更、资产确权和变更等情形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