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本条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均为当年净收益的百分之十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章程中规定更高的提取比例。公积金和公益金累计额达到章程规定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积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和发展实际,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向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告,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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