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其成员公示下列信息: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报酬、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报酬、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