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应当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公开、坏账核销和内部控制等财务和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经济往来中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由其设立的企业的财务档案、经济合同等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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