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清查核实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