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经济合作社财务;
(二)监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纠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损害经济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在理事会不召集会议时自行召集会议;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提案;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一)检查经济合作社财务;
(二)监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纠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损害经济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在理事会不召集会议时自行召集会议;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提案;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