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经济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二)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草案;
(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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