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方案;
(五)农村集体资产发展规划、经营方式、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
(六)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成员的增减;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成员较多的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立由成员户代表或者成员代表参加的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方案;
(五)农村集体资产发展规划、经营方式、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
(六)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成员的增减;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成员较多的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立由成员户代表或者成员代表参加的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