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职前应当进行公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