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十一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转让、赠与。
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依法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份额的,不享有表决权,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份额量化或者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持有农村集体资产份额的,持有的总份额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上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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