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九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九条 自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在乡镇、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确认应当综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农村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因工作、生活等原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生产生活关系的,不享有表决权,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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