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八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八条 下列资产依据法律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二)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
(四)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资产应当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其他资产不得以份额形式量化或者以货币等形式分配。
(一)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二)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
(四)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资产应当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其他资产不得以份额形式量化或者以货币等形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