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