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实行事务分离、分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可以将其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