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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