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产权公开交易的规定。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的,鼓励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平台上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承租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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