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产权公开交易的规定。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的,鼓励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平台上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承租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