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了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并予以解释;十户或者二十人以上联名询问或者涉及重要问题的,应当记录在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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