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承租、受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承租、受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