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
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资产管理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可以约谈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资产经营风险。
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资产管理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可以约谈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资产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