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等情况。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