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予以核实、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予以核实、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