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予以核实、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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