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