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派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市和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业务指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