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