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内容或者情形的,当事人说明、指认来源,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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