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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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
第二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条例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
第三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及其管理。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
第四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负...
第五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六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六条 本市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七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二)市场主体注册...
第八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八条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二)市场主...
第九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九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第十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十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
第十一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十一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发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新...
第十二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备案。
区负责出版的...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并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核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第十四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十...
第十五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出版物交易市场应当成立市场管理组织。市场管理组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市场内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六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十七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
第十八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举办全国性或者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需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其他任何单位或...
第二十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出版管理条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