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十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十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