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十二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备案。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