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十五日内到原批准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备案。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的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标准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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