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并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核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