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十一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十一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发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到原批准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终止发行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许可证。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终止发行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许可证。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