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九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九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