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七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七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含有出版物经营业务;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五十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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