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六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六条 本市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