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主管部门指导。
市场监管、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主管部门指导。
市场监管、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