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被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告知禁止发行的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上缴或者听候处理,不得隐藏、变卖、转移、毁损。
对被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告知禁止发行的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上缴或者听候处理,不得隐藏、变卖、转移、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