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需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不得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不得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