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
出版物交易市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
出版物交易市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