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遇有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冷僻地区时,客运服务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