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失物,应当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乘客在客运服务车辆上失物的,可凭车费发票向客运服务企业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挂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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