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养路费和客运管理费等税、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