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填报客运服务统计报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