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