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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